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比特币作为首个也是最著名的虚拟货币,自2009年诞生以来,引发了全球对虚拟货币的关注和讨论。随后,以太坊、莱特币、瑞波币等数千种虚拟货币相继出现,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虚拟货币市场。这些虚拟货币的交易在各大交易所进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其中。然而,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却存在诸多法律和监管问题。
案例一:刘某炒“虚拟币”亏损近30万
- >案情概述:2021年1月,刘某在朋友推荐下,开始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炒币。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充值了5万多元,并购买了几种虚拟货币。起初,刘某确实赚到了一些钱,但随后市场行情急转直下,他的投资迅速缩水。截至2021年4月,刘某账户中的资金仅剩2000多元。

- >判决结果: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非法平台形成期货交易临时寄存保管关系,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该网络平台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其损失12.7万余元;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案例二:黄某炒币亏损138万后状告好友赵某
- >案情概述:2019年10月,黄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赵某,赵某向其推荐了一款境外虚拟货币网络投资平台。黄某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后,按照赵某的指示充值并进行操作。然而,短短几个月内,黄某的投资从138万元缩水至16万元。黄某认为赵某涉嫌欺诈,遂将赵某诉至法院。
-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黄某推荐的炒币平台系非法平台,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一旦参与该平台投资理财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后果,但其未如实告知黄某,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返还黄某本金损失138万元中的50%,即69万元,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臧某因虚拟货币投资亏损诉某公司
- >案情概述:2019年11月,臧某被某公司业务员拉入微信群,并在群内接收到该公司分析师提供的指导信息。随后,臧某在该公司下属的交易平台开户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然而,短短几天内,臧某投入的资金几乎全部亏损。臧某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
- >判决结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臧某通过非法平台进行场外交易,其交易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臧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臧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虚拟货币的属性与法律地位
- >属性:虚拟货币是通过数字算法生成的,不依赖中央银行发行,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篡改等特性。它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或用于购买网络游戏等场景。
- >法律地位: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审查
- >合法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如非法发售、融资、交易等,均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 >法律责任:对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投资者而言,一旦发生纠纷或损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为虚拟货币交易不被法律认可,所以相关合同或交易行为也往往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投资者明知虚拟货币交易违法而仍然参与,还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提高警惕,远离虚拟货币交易市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同时,政府也应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秩序。